墨西哥能源改革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作者:冯保华,张志超
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森诺胜利工程有限公司


墨西哥拥有丰富的油气资源,是世界第七大原油生产国,油气勘探潜力巨大。截至目前,墨西哥政府共公布了4次招标信息,包括第零轮和第一轮的三次招标,目的是打破原有的垄断格局,重构油气产业体制,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充分利用国际石油公司的资本和技术发展本国油气产业。鉴于目前墨西哥政府实施能源改革,对外开放油气资源,此时认真解读该国石油政策,知己知彼,将有利于中国石油企业在墨西哥能源市场拓展业务。

1   墨西哥油气产业主要改革

墨西哥此次能源政策改革涉及勘探、开发、储运、炼化等各板块,主要内容包括:对于新勘探开发项目,由墨西哥能源部选定区块,通过招标的形式,由国家通过国家油气委员会与墨西哥国家石油公司(PEMEX)、国外石油公司、墨西哥私营石油公司及以上几类公司的联营公司签订合同;原油加工、天然气处理、原油天然气及其他石油产品的进出口均需向墨西哥能源部申请许可;石油、天然气及其他石化产品的运输、储存、配送、加压、液化、气化、销售零售,以及一体化油气管网储运项目需向能源管理委员会申请许可。墨西哥政府已公布的招标信息基本以油气田的勘探开发项目为主,以下将对此进行重点解读分析。

1.1   勘探开发新项目招标合同模式

墨西哥政府提供的勘探开发新项目合同模式主要有矿税制(或称许可证制)合同、产量分成合同、利润分成合同和服务合同等4种,最终由墨西哥能源部负责制定各合作领域的合同模式。

1)矿税制合同

在矿税制合同中,承包商需向国家支付的税费包括签字费、勘探阶段合约费、矿产税和所得税;其中签字费、勘探阶段合约费和矿产税以现金方式支付。除这些税费外,承包商还需交纳墨西哥税法规定的其他税费。

2)产量分成合同

在产量分成合同中,承包商需支付的税费包括勘探阶段合约费、矿产税和政府利润油分成。勘探阶段合约费及矿产税税率与矿税制合同一致,利润油分成比例由财政及公共信贷部制定。勘探阶段合约费以现金方式支付,矿产税和利润油分成以实物方式支付。同时,为保证墨西哥政府分享“超额利润”,合同中还设有随油价上涨而变化的分成比例调节机制,油价越高政府获得的分成比例相应也越高。

3)利润分成合同

在利润分成合同中,承包商需缴纳矿产税、勘探阶段合约费(与矿税制规定一致)以及利润分成。利润分成合同与产量分成合同的区别主要在于,前者将所有产量交付给油气委员会指定的销售公司,所得销售收入纳入墨西哥国家石油基金,由石油基金将承包商成本回收额和利润分成额按月返还。后者为承包商扣除成本回收和利润油后,将剩余产量(包括矿产税和利润油分成)交付给油气委员会指定的销售公司。与产量分成合同类似,利润分成合同中同样设有调节机制,以保证政府获得“超额利润”。

4)服务合同

在服务合同模式下,承包商完成合同规定的作业后,应将全部产量交给墨西哥政府,并按照行业标准或惯例以现金方式获得报酬,且无义务支付矿产税和勘探阶段合约费用,即承包商的服务报酬应由墨西哥石油基金从每份服务合同产品商品化所得中予以支付。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服务承包商未能实现合同规定的产量,则任何情况下都无权要求获得补偿,也无权索还款项。

截至目前,在墨西哥公布的招标信息中涉及的油气区块大体可以分为海上和陆上两大类,其中海上油田的招标主要采用产量分成合同模式,而陆上油田的招标主要是矿税制合同(或称许可证合同)。

两种合同模式所缴纳的税费种类及规定相同,包括勘探阶段合约费和矿产税,税率和计算方法两者相同。其不同点主要体现在合同变量、补偿计算、成本回收和调节机制四个方面,详见表1。

1.2   与墨西哥国家石油公司已签服务合同的转型

这次能源改革之前,墨西哥国家石油公司已与其他公司签订有24份服务合同,这些服务合同多为激励型合同,这类合同规定承包商每月须向墨西哥国家石油公司上交基础油产量,剩余多产出的原油产量再按照合同规定的每桶油服务费与国家石油公司进行结算。另外承包商还可回收一定比例的投资和成本支出。对于这些已签订的服务合同,承包商可要求墨西哥国家石油公司申请转制,否则将不做改变。转制为勘探开发合同的财税条款和技术条款将由墨西哥财政部和能源部制定,如果承包商不接受转制合同条款,则维持目前服务合同不做改变;若接受转制合同条款,则承包商可直接与墨西哥国家石油公司及油气委员会签订新合同,不需通过公开招标。据资料调研,业内专家推测墨西哥国家石油公司很有可能会将这24份服务合同转变为利润分成合同。

1.3   新签与已签合同的差异对比

目前公布的已被采用的两种合同类型,较能源改革前与墨西哥国家石油公司签订的服务型合同的主要区别是政府的自主性得到强化以及对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重点突出。主要表现在:①新的合同模式都设有补偿机制。其中,矿税制合同以现金补偿,利润分成合同以一定的利润分成补偿,产量分成合同以一定的石油产量分成补偿,而政府将选择最优合同模式,确保国家收入的最大化。②在新合同模式下,政府还可以收取矿产税、服务费、勘探阶段合约费及产量和利润分成,获得更为稳定广泛的经济效益,政府对国家石油公司收入的依赖性相应降低。③新的合同模式采用了更加苛刻的调节机制,严格控制承包商所能获得的利润,而且相对于老合同承包商所要向政府缴纳的税费种类也明显增加,以使政府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④新的合同中对安全环保要求更为严格,明确表示对于参与合同竞标的公司或个人必须在过去的5年内具有实施和操作工业安全和环境保护系统的经验,例如通过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标准)及ISO14001(环境管理标准)系统认证,否则没有资格参与竞标;另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环境造成的破坏必须治理和赔偿。

2   墨西哥能源改革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墨西哥资源丰富,此次能源改革为我国石油企业的对外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近年来,我国在厄瓜多尔、巴西等南美国家的原油合作项目进展顺利,也为我国石油企业与墨西哥的合作奠定了基础。在当前低油价的市场形势下,面对墨西哥能源改革的浪潮,我国石油企业应根据自身发展规划,利用各自技术实力,寻找并把握商业机遇,为企业的发展开创新的局面。

1)当前的低油价形势是积极介入常规油气勘探开发的良好契机。我国三大石油公司在常规油田的开发、挖潜和提高采收率技术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及矿场实践,通过常规油田的新区块开发及老油田的二次开发能够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其次可利用墨西哥急需扩大炼化能力和更新基础设施的有利时机,承揽其炼化工程服务业务,尤其是重油深度加工方面(我国三大石油公司是世界上很少有的几家掌握重油深度加工工艺技术的企业),以获得相对较为稳定的效益,并可以借此赢得更多的上游合作机会。

2)对于深水油气开发和页岩油气等非常规项目,开发难度大、资金要求非常高。我国石油公司可结合自身资金和技术特点,为非常规油气开发做长远规划。如寻求适当的合作伙伴,与国际大的石油公司合作,一方面规避风险,另一方面可以学习借鉴深水资源和非常规油气的开发技术,积累经验。

3)墨西哥作为能源大国,此次能源改革受到世界的关注。相信通过招标以后,墨西哥迫切需要水平井钻井、多级完井、水平井分段压裂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地震、微地震数据采集、数据分析软件和数据成像等技术服务以及钻机制造、完井、套管等设备购置,我国石油企业可抓住工程技术服务和大型设备贸易方面的大好时机。

3   风险与对策

3.1   社会风险

墨西哥与我国文化差异巨大,法律体系相对健全,但腐败成风,毒品暴力犯罪猖獗,社会矛盾较为尖锐复杂,这些都是进入该国的投资企业不得不面对的挑战。

这些企业应承担社会责任,尊重当地生活习惯,注重与当地政府和社区等各方面保持经常性的接触,树立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避免发生类似于哥伦比亚当地团体直接对抗石油公司,阻碍项目进度的情况发生。

3.2   投资回收风险

产量分成合同规定每期投资成本的回收由当期产量价值的60%作为限制,当期回收不了的推至下期回收,若整个合同期内没有回收完,承包商无权回收剩余成本。因此,新签勘探开发合同应注意加强技术分析研究,提高前期原油产量,尽快收回投资。

3.3   合同转型风险

对于合同转型的老项目更需关注的是原合同阶段已发生投资的处理。原服务型合同规定,勘探投资可全部回收,而开发、地面投资及成本支出只可回收75%。那么剩余25%的不可回收部分及目前还未回收完部分都应在新合同中作为资本性投资予以确认,而非只承认未回收完部分,以确保前期投入的收支平衡。

4   结语

墨西哥希望通过此次能源政策改革及合同模式的制定,重新划分能源部门职责,引进外国资本和先进技术,振兴本国石油工业。就长期而言,中墨两国能源合作前景广阔,但机遇与挑战共存,希望与竞争同在。对于新项目的进入应全面统筹考虑,在经济可行、技术可行的前提下,掌握投资节奏,结合自身优势有选择地稳步进入;对于已签服务合同的转型则需进行精细评估,确定是否转变合同模式并对已发生投资进行处理等。

(来源:当代石油石化 2016年第12期 标题有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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